(2016)浙0381执8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小英、瑞安市鑫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英,瑞安市鑫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8443号申请执行人朱小英,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和。申请执行人朱小英与被执行人瑞安市鑫祥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特1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299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相关银行帐户。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拍卖,现已停产歇业。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9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