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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有建、谢辉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有建,谢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有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鹏,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亮,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辉林。上诉人韦有建因与被上诉人谢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韦有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韦有建。审判长  张雪梅审判员  黄 琴审判员  陈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