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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温彩连与冯泽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彩连,冯泽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2176号原告:温彩连,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吴达良,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泽江,男,汉族,1992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委托代理人:冯剑锋,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黄岗管理区白石村格塘村路口(肇庆市端州一路)陈佩珍宅第七卡二层。负责人:龙耀刚。委托代理人:肖承丽、何嘉豪,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负责人:朱杰勇。委托代理人:周毅英,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温彩连诉被告冯泽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彩连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彩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后为1300元,由原告温彩连负担。审 判 长  郭小梅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苏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宇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