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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雷军、胡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雷军,胡晶,金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朱雷军,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胡晶,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金淑娟,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申请���行人朱雷军与被执行人胡晶、金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70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胡晶、金淑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胡晶名下的房产,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晶、金淑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博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