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尚贝申请执行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尚贝,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高尚贝,男。被执行人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负责人石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尚贝与被执行人西安百野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高尚贝本次司法救助5000元,申请人高尚贝已受偿,申请人共受偿救助1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