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振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秦静,秦一涛,任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6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玉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66116T。主要负责人:童晔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京波,该支行员工。被告: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茂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9553-8。法定代表人:任凤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茂盛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56780-2。法定代表人:秦一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振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9487419L。法定代表人:秦一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浙东经济开发区茂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50708W。法定代表人:秦一涛,该公司经理。被告:秦静,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秦一涛,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任凤英,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被被告宁波贝仕迪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振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振东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秦静、秦一涛、任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顾宏斐人民陪审员 徐建棠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