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科颖、李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科颖,李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3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超。被执行人石科颖。被执行人李宏英。成都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石科颖、李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1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6831元及利息,执行费1502元。因被执行人石科颖、李宏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科颖、李宏英的银行存款10833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七年��月五日书记员 肖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