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玉文、姬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文,姬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文,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被执行人:姬忠玉,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姬忠玉(2010)岱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姬忠玉已交付过付款40000元,收取执行费880元,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0)岱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