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6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晓伟与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伟,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354号原告:梁晓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陟辉,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伟与被告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忆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