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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XX与山东欢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山东欢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544号原告XX,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欢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24-1号(凤仪街与智诚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郭宁,职务:董事长。被告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独树头23A号(凤仪街与智诚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郭彦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兰山区兰山街道董家朱许村0018号(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机构代码:371300200051227.法定代表人:姜若萌,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山东欢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山东欢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双银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梦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