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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33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文举人民陪审员  荆永峰人民陪审员  赵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