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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萍、刘熙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刘熙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45号申请人:王萍,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刘熙弟,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皮县。申请人王萍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熙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担保人张育英以车牌号为冀J×××××的大众牌轿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熙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连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