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7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徐静与熊家新、张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静,熊家新,张俊,徐静,熊家新,张俊,徐静,熊家新,张俊,徐静,熊家新,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7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静,男,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熊家新,男,汉族,1943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执行人徐静与熊家新、张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静于2016年11月2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徐静支付赔偿款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家新、张俊与申请执行人徐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段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