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3民初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钱俊杰与韩凤、李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杰,韩凤,李东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945号之一原告:钱俊杰,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君,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凤,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鹏,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琼,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云,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钱俊杰与被告韩凤、李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钱俊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俊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0元,减半收取计10880元,由钱俊杰负担。审判员  葛宏锴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