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海涛与刘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海涛,刘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03民初49号原告廖海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刘幸,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廖海涛与被告刘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海涛诉称,2015年10月28日被告刘幸在位于随县厉山镇开办“金廷商务酒店”需要装修,便主动联系我要求为其装修,当时双方约定的装修工钱和材料款共计46000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21000元,下欠25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出具欠条一张,在我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又于2016年3月支付装修款2000元,下欠2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偿还所欠装修款23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刘幸在位于随县厉山镇开办“金廷商务酒店”需要装修,便主动联系原告廖海涛要求为其装修,当时双方约定的装修工钱和材料款共计46000元。2015年12月7日完工后,被告刘幸仅支付装修款21000元,尚欠250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刘幸向原告廖海涛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廖海涛工程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未付款从今日起认壹分半利息,欠款人:刘幸,证明人:郑建资,2016年2月6号。”后于2016年3月被告支付2000元,2016年12月3日支付10000元,尚欠1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幸欠原告廖海涛装修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履行清偿欠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利率进行计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廖海涛装修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刘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正彬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金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