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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师和平与李廷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和平,李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师和平,女,住通海县。被执行人李廷辉,男,住通海县。申请执行人师和平与被执行人李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师和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廷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师和平菜款人民币13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元,执行费110元。本案执行至今,申请执行人师和平自愿撤销申请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期晓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