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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秦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秦训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44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李中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训红,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秦训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计164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严橄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