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1委赔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文为民、汤跃珍、文宋祁、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宋祁,汤跃珍,文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兵01委赔1号赔偿请求人:文宋祁,男,1940年2月2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赔偿请求人:汤跃珍,女,1945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赔偿请求人:文为民,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赔偿义务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苗湘甫,院长。赔偿请求人文宋祁、汤跃珍、文为民于因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向赔偿义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2016)兵0103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指令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错误执行请求国家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依据。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和本院提出的申请,在申请事项和理由中,均只有本人的文字陈述和行政机关对其信访的答复材料,未提供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执行的法律文书或措施的依据,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是正确的。综上,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文宋祁、汤跃珍、文为民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