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小灵、蒋琼英、王华东、聂碧辉、罗小波、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王小灵,蒋琼英,王华东,聂碧辉,罗小波,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993-8。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王小灵,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蒋琼英,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华东,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聂碧辉,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罗小波,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古文镇山边村5组,注册号510321000024060。法定代表人:王小灵,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王小灵、蒋琼英、王华东、聂碧辉、罗小波、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灵、蒋琼英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64942.27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小波、王华东、聂碧辉、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37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10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灵、蒋琼英、罗小波、王华东、聂碧辉、自贡市乡巴佬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4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虞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