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326民督6号申请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瞿睿,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平阳街334号。委托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某,男,生于1972年4月11日,汉族申请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邵某2007年8月13日因购化肥向申请人借款5000元,借期2年即2007年8月13日至2009年8月13日,月利率7.8‰。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清偿本金,利息清至2007年12月20日;以上借款均有借据和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实。现要求被申请人邵某给付申请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284.5元,本息合计10284.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邵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5284.5元,本息合计10284.5元及逾期利息。申请费19元,由被申请人邵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