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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字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金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金水,周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字1330号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人民路东段6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65997132F(1-1)。代表人:孔红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远洋,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金水,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申请人:周海朝,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郭金水、周海朝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申请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保全处理。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