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童志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483号被执行人童志成,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童志成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6年12月27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童志成系安徽省东至县人,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调查童志成的工作、收入及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另经本院赴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7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遆志恒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