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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应某某、欧阳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应某某,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欧阳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的存款及收入5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梦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