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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瑞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瑞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瑞明,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大道***号科融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德友,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甲子路***号。法定代表人:成湘东,主任。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鄢义兵、利兴超,均为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瑞明因与被上诉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陈江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行初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陈江街道办事处向黄瑞明作出《关于黄瑞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反映房屋被洪水淹,要求国家赔偿的问题。街道规划办与五一村委会于9月20日雇请专业人员对你房屋周边的排水渠进行了拓宽,并将排水渠联通至附近的总排水系统,目前排水系统已全部修缮。……”2015年9月30日,陈江街道办事处向黄瑞明作出《关于黄瑞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反映“房屋门前排水沟堵塞,导致水浸”的问题。自区住建局建设上罗路起,你多次上访反映房屋水浸问题,为保障你的生命财产安全,我街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用尽各种方法帮助你解决房屋的水浸问题。2013年,接到你反映房屋受浸问题后,五一村委会多次迅速组织人员,安排机械设备,帮助你抽水、排水;2014年上半年,我街道安排工作人员多次深入现场察看房屋水浸问题,协调区住建局对其房屋的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造,但仍未能解决水浸问题。据你本人所说,你房屋无法排水是由于铺设的排水管(直径40厘米)太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2015年6月5日至10日,我街道城建部门再次对你房屋的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按照你本人要求铺设直径为60厘米的排水管,投资约15000元;2015年9月18日,我街道再次组织相关人员对你房屋抽水清理,并在你房屋周边拉起警戒线,标上警示标语。完工后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房屋水浸问题。根据你房屋所处的地理环境,房屋水浸是由于你房屋所处位置有地下水不断冒出,房屋所属片区的道路下水道出水口大大高于你房屋的地基,无法正常排水所致。……基于上述情况,你所属片区的基础设施由区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及管理,要完全解决其房屋水浸问题,需对该片区的市政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工程复杂。我街道已于2015年9月30日发函至区住建局,请求区住建局对你房屋周边排水设施实施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街道办将全力协调区住建局尽快解决你反映的房屋水浸问题。……”2015年9月30日,陈江街道办事处向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发出《陈江街道办事处关于请求解决黄瑞明房屋受浸的函》,请求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尽快完成黄瑞明房屋受浸的排水工程。黄瑞明以其家中水浸18个月无人来处理,造成其财产损失,陈江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陈江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排除其家洪水妨害,排除危险妨碍;三、判令广东科仕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拆除围墙,排除其进出妨碍;四、判令陈江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一切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据原告黄瑞明庭审时陈述,因其家中浸水18个月无人处理,导致其财产损失,其投诉信访却不予处理,但据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已经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就其投诉事项予以处理,并通过信访答复意见予以回复。也即原告的诉求已经通过信访得以回复,综观本案,被告不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即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而对于其诉求的第2、3项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第一条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审查,原告的信访事项在本案之前已予以处理,现原告以信访不作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批复意见,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和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瑞明的起诉。上诉人黄瑞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仲凯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广东科仕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兴建围墙,导致其房屋长期水浸;二、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二、判令被上诉人责令广东科仕达科技有限公司拆除围墙,治理好排洪工作,保障上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三、判令被上诉人及广东科仕达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四、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二审答辩称:一、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已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对上诉人的投诉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二、上诉人要求排除妨碍、拆除围墙等,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上诉人陈江街道办事处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及时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上诉人无权对信访处理意见提起行政诉讼;三、上诉人房屋水浸并非被上诉人过错造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瑞明因其房屋水浸问题,认为被上诉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陈江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本案诉讼。从陈江街道办事处向黄瑞明的信访回复等证据可知,在黄瑞明向陈江街道办事处反映其房屋浸水问题后,陈江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安排机器设备帮助其排水,协调相关部门对其房屋的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根据黄瑞明的要求安排铺设排水管,在2015年就其投诉事项给予的信访答复中,告知其所属片区的基础设施由仲恺高新区住建局负责规划建设及管理,要完全解决其房屋水浸问题,需对该片区的市政排水设施进行改造,工程复杂,陈江街道办事处已向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发函请求尽快完成对黄瑞明房屋周边排水设施实施改造,并表示将全力协调仲恺高新区住建局尽快解决问题。因此,黄瑞明起诉请求确认陈江街道办事处、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违法,以及请求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排除妨害,没有事实根据,原审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并无不当。关于黄瑞明请求判令广东科仕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拆除围墙、排除妨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黄瑞明可另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原审裁定驳回其该项起诉,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黄瑞明上诉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付庆海审判员  方丽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