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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国树与孙久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树,孙久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926号原告:张国树,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久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义和塔拉镇增力村。委托代理人:张志发,系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树与被告孙久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树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325.0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张国树负担。审判员  于凤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