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3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关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号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人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