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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326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关某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号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人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秀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