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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培星、张华、黄媛慧、黄媛荣、黄媛欣、黄嘉福申请执行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星,张华,黄媛慧,黄媛荣,黄媛欣,黄嘉福,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培星,男,汉族,1949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黄媛慧,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黄媛荣,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黄媛欣,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黄嘉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本院在执行黄培星、张华、黄媛慧、黄媛荣、黄媛欣、黄嘉福与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黄培星、张华、黄媛慧、黄媛荣、黄媛欣、黄嘉福与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黄培星、张华、黄媛慧、黄媛荣、黄媛欣、黄嘉福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