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长来、黄解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长来,黄解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长来,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解放,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罗长来因与被上诉人黄解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长来与被上诉人黄解放达成和解,故上诉人罗长来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罗长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长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罗长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