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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慧婷、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婷,彭杨,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45号申请人:杨慧婷,女,1967年5月8日,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申请人:彭杨,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赵燕(系彭杨之妻),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杨慧婷诉被申请人彭杨、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慧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杨、赵燕价值1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杨慧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彭杨、赵燕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杨慧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友 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