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州中防地下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准 予 撤 回 执 行 异 议 申 请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异8号本院在执行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执行常州中防地下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珏旭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现异议人陆旭静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珏旭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