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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连成与王学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连成,王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8号申请人胡连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学贵,男,汉族,1967年5月25日生,住辉县市。胡连成申请执行王学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连成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学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胡连成工资款13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3元,执行费9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贵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