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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彩云与李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云,李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16号原告:周彩云,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黄家河村李家湾组。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黄家河村李家湾组。原告周彩云与被告李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彩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彩云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未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彩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