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彩云与李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云,李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816号原告:周彩云,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21981********,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黄家河村李家湾组。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四都坪乡黄家河村李家湾组。原告周彩云与被告李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彩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彩云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未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周彩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秦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