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98号原告: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霞浦县盐田乡太平桥10号。法定代表人:郑高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汽配街199号302室。法定代表人:汤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蓝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5元,由福建新时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