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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志远与江门市叱石观音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远,江门市叱石观音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720号原告:吴志远,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所地中山市石歧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0053。委托代理人:张沅峰,系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叱石观音寺,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叱石山叱石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杨丙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远诉被告江门市叱石观音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远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叱石观音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元,由原告吴志远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伟宁人民陪审员  吴国伟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 记 员  赵样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