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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安荣与刘永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荣,刘永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荣,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刘永欢,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刘安荣与被执行人刘永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赣0123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邹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