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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林、肖海香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林,肖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蒋颂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林,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肖海香,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被执行人王林之妻。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林、肖海香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8行审147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2888万元。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0.6248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