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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高忠富赡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17号张凤英高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凤英与高忠富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高忠富应支付张凤英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赡养费1350元。张凤英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扣划高忠富银行账户存款14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款1350元已兑付张凤英,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17号张凤英与高忠富赡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