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38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肖萍、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萍,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萍,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萍与被执行人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赵建国尚欠申请执行人肖萍借款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肖萍以已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3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