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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陈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陈小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447号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6620054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小区。法定代表人:王京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小云,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被告陈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天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