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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飞与游光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游光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625号原告:何飞,男,生于1988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住本县。被告:游光慈,女,生于1974年9月10日,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户籍地建始县。原告何飞诉被告游光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何飞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