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何飞与游光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飞,游光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625号原告:何飞,男,生于1988年10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建始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队员,住本县。被告:游光慈,女,生于1974年9月10日,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户籍地建始县。原告何飞诉被告游光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何飞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何飞负担。审判员 龙克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