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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宝峰、肖德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宝峰,肖德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444号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铁刚,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1329031968********。机构代码证号:07878648-8。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南环西路31号。被告王宝峰,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生,住青县,。被告肖德信,男,汉族,1949年3月5日生,住青县,。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峰、肖德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宝峰的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王宝峰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世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