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改明与河南中龙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明,河南中龙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28号原告张改明,男,54岁,1962年3月26日,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系濮阳县,地址:濮阳县,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中龙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站南路(濮阳县眼科医院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志。本院在审理张改明诉河南中龙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管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