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