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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2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