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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琴,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1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琴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琴在黄某家做客时,趁黄某不备,从其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3900元,同年1月29日,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将其抓获,查扣被盗现金13900元并返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琴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琴在黄某家做客时,趁黄某不备,从其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3900元,后将其中10900元藏匿于自家衣柜中,3000元藏匿于挎包中。同年1月29日,王琴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从王琴处查扣10900元,2016年2月1日,民警从王琴处查扣3000元,现查扣的13900元已发还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琴进行审前调查,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王琴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王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延平区司法局出具的延司矫评估(2017)0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被盗物品均已被查扣并返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的审前调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世文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人民陪审员  赵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延碧芹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