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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0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李嫚与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嫚,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115号原告:李嫚,女,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东,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汪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李嫚诉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李嫚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嫚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嫚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9元,由原告李嫚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钟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