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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5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兴良、李林静与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良,李林静,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5执保1号原告刘兴良,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李林静,男,汉族,1962年9月27日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3325执保1号刘兴良、李林静与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50万元内(保全冻结四川中江路桥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的帐户515979.67元),现已保全冻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雅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3325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崩 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雅丽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