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文生与被上诉人王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生,王丽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威。上诉人王文生与被上诉人王丽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王文生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字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文生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文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生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00元,减半收取3020.00元由王文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 霄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