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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2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与亚森·吐尔逊、独山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亚森·吐尔逊,独山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137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独山子区阜康路181-7号。法定代表人:郑国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住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亚森·吐尔逊,男,维吾尔族,1971年1月出生,住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独山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奎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有照,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友平,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靓园**栋**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亚森·吐尔逊、独山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亚森·吐尔逊、被告独山子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新天艺工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龙泽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