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曾金武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金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金武(绰号:金小武),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金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海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金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曾金武在其租住的浦城县丹桂河北路21号602室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曾金武在该房屋内,容留黄某1、徐某、黄某2、王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金武在该房屋内,容留温某、黄某2、徐某、王某、龚某、施某、吴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曾金武在该房屋内,容留黄某1、蒋某、黄某2、王某、徐某、李某、“笋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曾金武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曾金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温某、蒋某、龚某、吴某、陈某、黄某1、黄某2的证言;被告人曾金武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金武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金武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金武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曾金武适当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金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雅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