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段卫贤与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贤,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77号原告:段卫贤,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腾冲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告:汤伟,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华宁县。原告段卫贤与被告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段卫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卫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卫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段卫贤负担。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