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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段卫贤与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卫贤,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77号原告:段卫贤,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腾冲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告:汤伟,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华宁县。原告段卫贤与被告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段卫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卫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卫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段卫贤负担。审判员  依旺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媛 来源:百度“”